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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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2018年8月9日、2020年8月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街道**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市**街道**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因身上没钱用,商量去抢项链。当晚21点15分许,二人在邵东市区**富广场地段尾随被害人刘某某,二人从背后抢走了刘某某戴在脖子上面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6465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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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还人民币1251元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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