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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周某某等四人聚众斗殴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金沙县**街道**社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2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绰号“眼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2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浪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又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2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小鸡仔”),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金沙县**街道**洞**桥附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2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与李某某耍男女朋友,李某某现又和被告人龙某某耍男女朋友。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喊李某某出去玩耍,被龙某某听到,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通过“QQ”相互辱骂并挑衅,陈某某便约龙某某在金沙县鼓场街道朗月广场打架,当晚龙某某未赴约。次日,双方又通过“QQ”相互辱骂并相约在金沙县鼓场街道鼓韵广场打架,后龙某某组织了周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鼓韵广场找陈某某,并在金沙县鼓场街道鼓韵广场旁的“黄金珠宝店”门口遇到了陈某某、陶某某、杨(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黄金珠宝店”门口发生斗殴,龙某某、周某某等人手持木棍将陈某某头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实;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嫌疑人笔录;5.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纠集众人成帮结伙相互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

检察官助理:沈某某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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