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118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51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身份证号码522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岑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2019年6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沟**号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甲、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决定对两案并案审查,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龙某某招募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三十年代经典酒店一楼成立会所,组织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4日加入到该会所。龙某某作为会所老板,负责租赁酒店、招募失足妇女、组织开会、确定上下班时间和纪律、制定卖淫价格及提成比例等;孙某某作为财务,主要负责记账、收钱、发放提成,及协助管理失足妇女等;陈某甲作为主管,主要负责管理失足妇女、统计出勤情况及接待嫖客等;张某某协助主管陈某甲管理失足妇女,统计出勤情况及培训失足妇女;王某某作为业务员,主要负责给会所介绍嫖娼人员。该会所有固定的场所,有明确的卖淫价格、嫖资提成比例及上班时间、纪律等事项,通过业务员介绍嫖娼人员,组织失足妇女卖淫直到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江北区三十年代经典酒店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妇女唐某某、郭某某、喻某某及嫖娼人员陈某乙、肖某某、杜某某查获,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抓获,且从陈某甲等人处查获涉案手机等物。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9日,民警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腾讯通转账记录汇总表、空白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杜某某、陈某乙、喻某某、唐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龙某某、孙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某某、孙某某可以减轻处罚,陈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倩
检察官助理:陈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现均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沟**号附**号。
2.侦查卷宗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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