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2014年1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兵股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等人陆续在东安县白牙市镇烟竹村、鹿鸣村、龙家乐酒店、宥江桥等村民家里开设赌场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十至二十余人不等,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台湾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赌场安排伍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和支付工资,雇请袁某某、蒋某甲(已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外围望风,支付每人每天200元工资。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主动到东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主动到东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袁某某、伍某某、龙某乙、唐某甲、孙某某、龙某丙、蒋某甲、蒋某乙、唐某乙、胡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小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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