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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徐某某、潘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栋**房,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镇**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龙某某、谭某甲,先后多次到到韶关市曲江区**镇**村至某某河堤段沿河工地盗窃铁管、铁扣子等施工材料,再将所盗施工材料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在逃),从中获利,其中:

1.2020年3月中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潘某某、谭某甲共盗窃了约十多根铁管及一些铁扣子,由龙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运走被盗施工材料;

2.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潘桂某某、谭某甲共盗窃了约十多根铁管及一些铁扣子,由龙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运走被盗施工材料;

3.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潘某某共盗窃了约十多根铁管及一些铁扣子,由龙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运走被盗施工材料;

4.2020年4月初的一天的晚上,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共盗窃了约4根铁管及一些铁扣子,由龙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运走被盗施工材料;

5.2020年4月中的一天的晚上,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共盗窃了约4根铁管,由龙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运走被盗施工材料。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龙某某、徐某某、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损失清单、收款收据、现场图片、三一地泵管报价单、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钟某某、黄某乙、陈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徐某某、谭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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