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文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龙某某****。同日17时20分龙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村路口等候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龙某某身上扣押到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99克。经南宁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两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施某某家门前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文某某使用的黑色本田轿车上查获49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42.93克。经南宁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中检出测出有142.27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施某某身上查获7包毒品可疑物,净重5.27克。经南宁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 从中检出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屈某某、施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龙某某、文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文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文某某现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俩册(含光盘俩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