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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时某某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期**栋**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时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龙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电脑、打印机、曝光机、制作假护照所需的纸张等设备、材料,伪造了大量中国边检验讫章、外国边检验讫章、中国及外国普通护照内页(“空白普通护照”);并利用上述设备、假普通护照内页、假验讫章制作假护照、签证予以出售。

已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共计制作了19本假中国普通护照(其中18本被查获)、3本假韩国普通护照(其中2本被查获)、1张假《菲律宾非移民签证》(护照号码为:EC9725340、姓名为“庄某某”,已查获)、14本假中国普通护照内页(空白“中国普通护照”,均被查获)、8本假韩国普通护照内页(空白“韩国普通护照”,均被查获)、2份假中国普通护照半成品、2份假韩国普通护照半成品、234个假中国边检验讫章(均被查获)、299个假外国边检验讫章(均被查获);并委托他人为其制作的3张假中国居民身份证(已查获)。此外,民警还从被告人龙某甲的制假窝点查获了24张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芯片及1台台式电脑、1台曝光机、1台打印机、2台手机等制假工具。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将上述假证件中4本护照号码为EG6593695(姓名为“胡某某”)、EF6749239(姓名为“姚某某”)、EC9725340(姓名为“庄某某”)、E41785127(姓名为“翟某某”)的假中国普通护照及上述假《菲律宾非移民签证》提供给被告人时某某;将上述假证件中1本护照号码为EA6210226(姓名为“王某甲”)的假中国普通护照(未查获)及1本护照号码为M35772699(姓名为“WANGGANG”)的假韩国普通护照(未查获)提供给“王某乙”。其中护照号码为EC9725340、E41785127的假中国普通护照及上述假《菲律宾非移民签证》在送达途中被查获。

被告人时某某参与制作了5本假中国普通护照及上述假《菲律宾非移民签证》。护照号码为EC9725340(姓名为“庄某某”)的假中国普通护照及假《菲律宾非移民签证》是“庄某某”将其本人真实护照及制假费用给被告人时某某,由被告人时某某将“庄某某”的真实护照等制假所需信息及费用给被告人龙某甲,委托被告人龙某甲制作的。护照号码为E41785127(姓名为“翟某某”)的假中国普通护照是“柚子教育”中介将“翟某某”的真实护照及制假费用给被告人时某某,由被告人时某某将“翟某某”的真实护照等制假所需信息及费用给被告人龙某甲,委托被告人龙某甲制作的。护照号码为E66121683(姓名为“朱某某”)的假中国普通护照是“潘多拉”中介将“朱某某”的真实护照及制假费用给被告人时某某,由被告人时某某将“朱某某”的真实护照等制假所需信息及费用给被告人龙某甲,委托被告人龙某甲制作的。护照号码为EG6593695(姓名为“胡某某”)、EF6749239(姓名为“姚某某”)的2本假中国普通护照是被告人时某某接受“灯塔留学”中介派单的境外代考业务后,将其本人头像照片给该中介,由该中介将被告人时某某的头像照片等制假所需信息及费用给被告人龙某甲,委托被告人龙某甲制作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护照、居民身份证、边检验讫章等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邮寄单据、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龙某乙、朱某某、陈某某十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真伪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按照他人定购要求,伪造、变造护照、签证以出售的方式向他人提供,4本提供既遂、3本提供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龙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甲伪造、变造护照、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时某某向被告人龙某甲定购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4本,并协助被告人龙某甲伪造、变造护照2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龙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提供3本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未遂,对该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共同伪造、变造护照号码为EC9725340、E41785127、E66121683的3本假中国普通护照及上述假《菲律宾非移民签证》的过程中,被告人龙某甲、时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共同伪造、变造护照号码为EG6593695、EF6749239的2本假中国普通护照的过程中,被告人龙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时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龙某甲、时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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