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12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桂KW****号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龙某丙、梁某某去北流市**镇**村购得毒品K粉,之后,返回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停车,尔后,李某某与龙某丙、梁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一次。
2、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桂KW****号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龙某丙、梁某某去北流市**镇**村购得毒品K粉,之后,返回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停车,尔后,李某某与龙某丙、梁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一次。
3、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桂KW****号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17岁)去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之后,李某某与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一次。
4、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一辆桂K6****号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去北流市**镇**村购得毒品K粉,之后,返回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停车,尔后,龙某甲与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一次。
5、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一辆桂K6****号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去北流市**镇**村购得毒品K粉、神仙水,之后,返回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停车,尔后,龙某甲与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一次。
6、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一辆桂K6****号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去北流市**镇**村购得毒品K粉,之后,返回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停车,尔后,龙某甲与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一次。
2019年12月9日23时许,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去到北流市**镇**村**组一泥路边将龙某甲、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抓获并对龙某甲、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经检验,龙某甲、龙某丙、梁某某、刘某某的尿液均呈MDMA、氯胺酮阳性反应。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龙某丙等人吸毒共3次;被告人龙某甲容留龙某丙等人吸毒共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等人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国丕
检察官助理 何兰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均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十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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