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路**巷**号。被告人龙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路**号**园**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被害人金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高邮市美高美KTV内下楼梯过程中无故殴打许某某,后又在美高美KTV门外,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采用U型锁击打和拳击等手段,对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金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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