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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杨某某等3人盗窃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江某某、杨某甲三人驾驶贵H****5轻型仓栅式货车到三穗县台烈镇寨拷村堆马组凉伞坳(地名)处将被害人谌某某放置在路边的1.2方木材盗走,卖至三穗县八弓镇吉洞木材厂,获利800余元,经鉴定被盗木材价值132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江某某、杨某甲三人驾驶贵H****5轻型仓栅式货车到三穗县台烈镇果介村关道(地名)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路边的1.5方木材盗走,经鉴定被盗木材价值1650元;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江某某、杨某甲三人驾驶贵H****5轻型仓栅式货车到三穗县良上镇岑兴村岩门山(地名)处将被害人吴某甲放置在路边的十余根木材盗走;

4、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江某某、杨某甲三人驾驶贵H****8中型自卸货车到三穗县良上镇岑兴村岩门山(地名)处将被害人吴某甲砍倒放置路边的3.4方木材盗走,卖至三穗县八弓镇吉洞村吉利木业加工厂,获利3050元,经鉴定被盗木材价值3740元;

5、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江某某、杨某甲三人驾驶贵H****8中型自卸货车到三穗县良上镇岑兴村岩门山(地名)处将被害人吴某甲砍倒放置的4方木材盗走,卖至三穗县美敏村岑坝美之名竹器加工合作社,获利3700元,经鉴定被盗木材价值4400元;

6、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杨某甲二人驾驶贵H****5轻型仓栅式货车到镇远县金堡镇烈洞村公路旁盗窃他人钢筋头等物品,卖至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废品收购站,获利650元;

7、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江某某、杨某甲三人白天驾驶贵H****5轻型仓栅式货车途径三穗县台烈镇寨拷村寨拷坳(地名)处时,发现被害人吴某乙砍倒放置的木材,三人商定晚上去拉,后龙某某因临时有事未去,当晚杨某甲、江某某二人驾驶龙某某的贵H****5轻型仓栅式货车到该处将1.4方木材盗走,卖至三穗县八弓镇黄土坎保养场,获利1400元,三人各分得400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谌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穗发改价认【2019】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芳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江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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