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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2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房(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乾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泰和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警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10月认识被告人殷某某,后两人多次在本市**镇内流窜盗窃车内财物:

1、2020年1月5日6时14分许,被告人龙某某与殷某某流窜到本市**镇**村**街**区**号,殷某某在旁边“看风”,龙某某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村**街**区**号的车牌号为:粤SP7****的本田小汽车的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现金约100元、三瓶饮料(一罐天地一号牌饮料,两瓶蒙牛牌牛奶,共价值15元)。

2、2020年1月9日5时22分许,被告人龙某某与殷某某来到在本市**镇**村**巷,殷某某在旁边“看风”,龙某某后拉开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白色车牌号为粤C67****的凯迪拉克小车的车门,并在该车内盗窃了现金720元、3条香烟(两条阿里山香烟,被害人自报价值290元;一条黄鹤楼香烟,被害人自报价值280元),殷某某再把车内盗窃得来的3条香烟售卖后,两人对赃款进行平分;

3、2020年1月18日4时27分许,被告人龙某某与殷某某窜到东莞市**镇**村**巷的路边,后龙某某和殷某某拉开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巷**号的一辆棕色车牌号为粤SZ8****的哈弗小车的门车,并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殷某某后盗走20000元,两条双喜牌1906香烟(被害人自报价值320元),一包炒茶(被害人自报价值38元),一副粉红色塑胶手套(被害人自报价值10元),一包五颜六色的吸管(报称价值2元);

4、2020年2月16日3时42分许,龙某某与殷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巷,殷某某在旁边“看风”,龙某某拉开被害人娄某某停放在**巷**号的黑色车牌号为粤SK7****的本田小汽车的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现金900元,9包苏烟(被害人自报价值180元),两瓶古井贡酒(被害人自报价值400元)。

5、2019年2月18日3时许,龙某某流窜到本市**镇**村**小区**号,见到门口有一些晾晒在杠子上的咸鱼,于是上前将4条咸鱼盗走(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51.6元)。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蛋糕店铺附近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于2020年4月21日16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工业园对面**公寓**房将被告人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殷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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