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龙黑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文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街**号,住开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肖华儿”,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合伙做木料生意,在未得林木采伐许证的情况下,仍雇请重庆开州区村民伍某某、邓某某等工人,擅自采伐四川省开江县天师镇朱家坝村5组村民的自留山林木,并雇请驾驶员将采伐林木销往宣汉县一木料收购点。经开江县营林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共计61.2994立方米。
同时查明,在采伐林木过程中,致伐木工人邓某某严重受伤,仍在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61.29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交,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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