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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王某甲等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曾系黄平县公安局旧州交警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社区**城*栋*层*室,现住黄平县**镇**社区**城*栋*层*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黄平县公安局旧州交警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社区**街**号**室,现住黄平县**镇**社区**街**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黄平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街**号,现住黄平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黄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黔东南州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借助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旧州的势力,便与王某丙商定以王某丁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黄平县聚鑫燃煤销售中心”,之后,杨某甲(另案处理)、练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相继加入该燃煤销售中心,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威胁手段,胁迫瓮安运煤销往旧州瓦窑的驾驶员参与“联营”,每销售一吨煤收取15-20元的保护费。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该三人被王某丙为首的犯罪组织以送钱、吃请、送烟酒等方式拉拢、腐蚀,便在接到该组织成员杨某乙等人“报点”后,遵照该犯罪组织的安排对拉煤销往旧州或途经旧州的煤车进行选择性执法,对未与该犯罪组织“联营”的拉煤车辆重查;对“联营”的驾驶员,则象征性罚款或者不罚,被罚款的驾驶员提供罚单后由该组织予以“报销”,帮助王某丙犯罪组织控制旧州燃煤运输行业,垄断了旧州燃煤销售市场,纵容该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登记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明知王某丙、杨某乙等人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纵容并提供帮助,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将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平

检察官:文平

检察官助理:王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王某甲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王某乙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6册

2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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