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系**用品批发部经营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因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10月16日二次退回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暴发并蔓延、扩散。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罗某某借疫情暴发、口罩紧缺之机,大量进购伪劣口罩并对外销售。龙某某从西安市新城区**市场摊位和流动人员处购进各类口罩,陈某某负责具体销售,销售对象包括西安城区、蓝田、临潼等地的基层单位、药店、诊所和个人,部分用于基层防疫,社会危害性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其日常进购劳保鞋套的王某丙处,以每只0.45元的价格购入劣质仿冒的“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10万只。1月28日,王某甲将上述10万只口罩以每只1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龙某某,并委托张某丙送至龙某某居住的西安市灞桥区**小区附近予以交易。经审计,该批口罩销售金额共计10万元。
2、2020年1月23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批发商城附近,向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等人多次进购劣质仿冒“3M”口罩、“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朝霞等多个品牌口罩。后龙某某伙同其妻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小区的住处,通过微信、电话将上述口罩销往**医药有限公司、**医药有限公司等13家医药公司、3家诊所、临潼区**街道办事处等防疫单位和个人,上述部分伪劣口罩在销售或使用过程中被相关部门查扣。经审计,龙某某、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12640只,销售金额共计193625元;销售“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92500只,销售金额共计141150元。
3、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从李某某处以每只3元的价格,购入2万只“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该批口罩系从龙某某、陈某某、穆某某等人手中辗转售于李某某。罗某某在发现该批口罩为劣质口罩后,联系李某某退货未果,遂于1月29日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将该批口罩以每只2.5元向被害人王某乙出售2万只,销售金额共计5万元。王某乙发现该批口罩质量问题后,遂联系罗某某退货。罗某某向王某乙退款3万元,并于同日下午将该批口罩以4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将该批口罩出售给**酒店使用。目前,该批口罩剩余14940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后,罗某某已向王某乙退赔赃款5万元。
2020年2月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交本案,同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同年2月4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将被告人龙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抓获,并在二人住处查扣型号为9001的3M口罩1350只,型号为9001V的3M口罩600只,型号为9041的3M口罩200个,“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440个。次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经鉴定,上述涉案“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非标示企业生产,且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和无菌检验均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其中细菌过滤效率7%-10%不等,严重低于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的标准要求。涉案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黄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和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6、真伪鉴定、质量检验及注册商标侵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并向全国蔓延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对外销售大量来源渠道不明、细菌过滤效率严重不达标的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数量高达9.25万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对外销售大量来源不明、标有“3M”注册商标的仿冒商品,销售数额高达1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旖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单行材料1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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