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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聂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组。2005年因抢劫罪被湖南省湘西苗族自治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7年3月13日因抢劫罪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蕉坑乡****组**号。2018年10月30日,聂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检察作出定罪不诉决定。现于2020年6月30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许,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窜至蓬街镇**村**号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通过北侧厂房的卷帘门进入厂房,后将与厂房相连的厨房间的玻璃门卸掉开锁进入室内,由被告人聂某某在厨房处望风,被告人龙某某进入香烟柜台实施盗窃,窃得一条中华牌香烟,一条云烟,一条双喜,一条芙蓉王香烟以及散包天子、苏烟、黄鹤楼、牡丹等香烟。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912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事主。

2020年5月29 日,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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