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8〕39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临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临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1********,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临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9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石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11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和苏某某二人利用赌博网站的漏洞,通过对赌提高流水的方式获得网站返利,并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操作。2018年,龙某某、苏某某向被害人石某乙、邱某某购买银行卡。
1、2018年6月16日,石某乙通过手机短信发现其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人民币23000元(以下币种同),便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将卡内的钱款取走,龙某某、苏某某知道后便商量找石某乙还钱。7月6日15时许,龙某某、苏某某、石某甲等人到桂林市象山区白果巷5号附近找到石某乙,并强行将他带上苏某某驾驶的一辆桂C****0白色本田轿车开往临桂方向。行至桂林市临桂区庙岭一湖边,龙某某殴打石某乙逼其还钱,并逼迫石某乙写下一张金额为23000元的欠条,并于当天晚上至9日将石某乙非法拘禁在桂林市临桂区五通站附近的金鑫宾馆以及桂林市临桂区金水湾的宏安酒店等处,并安排人员看守。9日11时许,石某乙假装让龙某某、石某甲跟其到桂林市象山区火车南站找朋友拿钱,后趁机逃脱并报警。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乙头部外伤后伴有******状;其双肘、双膝、双踝及左足背部软组织损伤致皮肤擦伤面积累计达31cm2,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2018年7月10日和16日,邱某某通过手机短息发现其出售给龙某某、苏某某使用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转入钱款,遂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取走这两张卡内钱款共计17800元。龙某某、苏某某便想找邱某某还钱,并让李某甲帮忙找邱某某。 8月6日19时许,李某甲找到邱某某并伙同“某某甲”、“,某某乙”(二人身份不明)等人到达桂林市图书馆附近,强行将邱某某带上李某甲驾驶的一辆桂C****0白色雪佛兰轿车开往临桂方向。后李某甲等人与龙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高速路口高架桥附近汇合,龙某某为让邱某某还钱,持刀将邱某某手部划伤。后龙某某、李某甲等人将邱某某带至五通镇,苏某某与龙某某电话联系后携带印油赶到。龙某某、李某甲对邱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邱某某写下一张金额为17800元的欠条。8月7日0时许,得知邱某某家人已报警后,龙某某让邱某某离开。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左上臂、左肘部、左膝部及左踝部软组织擦伤面积累21.25cm2,其人体损害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乙、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石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媛
2018年11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龙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石某甲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光盘拾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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