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原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车牌为桂B****9号的起亚牌K3型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莫某某,从柳州市出发去到广西合浦县购买毒品。龙某某从毒品卖家处买到毒品后,驾驶车辆搭载莫某某返回柳州市。2020年5月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栋**楼电梯口,将携带毒品返回的龙某某、莫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莫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扣押到一包净重117.37克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片剂(俗称“飞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117.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玥
检察官助理覃聪慧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九张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中国移动牌手机一台、vivo牌手机一台、苹果牌手机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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