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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蒋华全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华全,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小区**号(户籍地:宿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华全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华全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蒋华全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将该案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另案处理)因帮助朋友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理纠纷而与其产生矛盾,后二人相约斗殴。2017年1月11日下午,何某某纠集被告人龙某某、蒋华全等人分别持刀和木棍,杨某某纠集蔡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持木棍和刀,在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工业园区西侧斗殴,致蔡某某、刘某某受伤。其中被告人龙某某持棍殴打刘某某,被告人蒋华全持棍参与斗殴。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蔡某某、刘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蒋华全于2018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龙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蒋华全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蒋华全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蒋华全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华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华全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6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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