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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连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明溪县**有限公司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5月27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明溪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5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共有的及罗某乙个人的,位于明溪县**镇**村“**”、“**”山场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被大风吹倒,经明溪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自留山共被风吹倒598株林木,其中杉木118株,马尾松478株,阔叶树2株。

2020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告人罗某甲口头约定,以杉木出材每立方米500元,松木每立方米300元的价格,将该自留山上的风倒木承包给被告人龙某某采伐及销售,并委托被告人龙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2020年8月3日,三明市林业局同意清理上述山场的受灾木。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以罗某乙、罗某丙和被告人罗某甲的名义办理了明溪县**镇** “**”、“**”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规定:“采伐类型:其他采伐,采伐方式:择伐,采伐强度:20%,采伐立木材积:160.5立方米,采伐出材量120.5立方米”。尔后,被告人龙某某雇请肖某某、曾某某、连某某等工人到山场进行开路及采伐林木,被告人罗某甲在现场与被告人龙某某共同对所砍伐林木进行检量,统计砍伐数量。在开路及采伐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明知采伐证规定只能采伐受灾木的情况下,为赚取更多利益,指挥工人用钩机挖倒或砍伐受灾木以外的正常生长的林木。被告人罗某甲在检量与统计数量过程中,明知被告人龙某某指挥工人砍伐非受灾木,且砍伐数量超出采伐证规定的数量的情况下,为了赚取更多利益,未制止被告人龙某某,而放任其继续砍伐。同时,被告人罗某甲为防止自己的住房,被附近的林木压到,还要求工人把房屋附近正常生长的林木进行采伐。综上原因,造成伐区超强度、超数量砍伐。经鉴定,超数量砍伐山场位于明溪县**镇**村**、**山场,林业基本图坐落于明溪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被采伐林木立木材积547.7立方米,超采伐证采伐立木材积达387.2立方米(其中:杉木205.3立方米、马尾松172.7立方米,阔叶树9.2立方米)。

2020年9月5日,明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来询问,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讲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2020年10月20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镇**村**、**山场被采伐并造材的林木51.8345立方米。2020年10月21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龙某某退出的人民币285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证、调查报告、明溪县非正常林木采伐规划报批表、委托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销售清单、木材价值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肖某某、曾某某、连某某、黄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曾某某、连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的规定,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超采伐强度采伐林木立木材积387.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兴太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86057****。

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3069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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