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2********,汉族,高中文化,乐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巷**号**单元**楼**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乐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兼财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栋**单元**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姜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8********,汉族,高中文化,乐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赖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乐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赖某某、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乐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系未实际出资的公司,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没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公司设立后,被告人龙某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被告人姜某某、赖某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为董事长秘书兼公司财务。2016年7月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等人在明知没有实际取得资潼高速项目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已取得资潼高速项目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并利用赖某某、陈某某伪造的龙泰公司与中铁集团联合招投标协议、定向协议等文件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龙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资潼高速项目,骗取保证金。
2016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以龙泰公司名义向被害人汤某某发包资潼高速项目,并与之签订承诺书、内标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保证金、公司开户等名义先后骗取汤某某32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以龙泰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平某某签订供油协议书,承诺由平某某负责资潼高速项目的供油,并收取其保证金5万元;并以龙泰公司名义与袁某某签订内标工程施工协议书,向袁某某发包资潼高速项目,收取袁某某保证金39万元。经查,袁某某支付的保证金实际出资人为被害人平某某。
骗取上述保证金后,被告人龙某某等人未将保证金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中,而是经龙某某等人安排,由陈某某负责资金管理,将保证金用于姜某某、赖某某“跑关系”或以日常开销等方式进行挥霍。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赖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已取得涉案工程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赖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姜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未判决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晓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均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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