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6********,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初中文化,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镇**村**楼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专,现住合肥市新站区**路**幢***室,户籍地合肥市**路七里**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大专,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路**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案发,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卫某某借款,扣除头息等费用后,威胁、诱骗被害人在空白合同、双某某、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抵押协议等材料上签名,以“服务费”、“保证金”等所谓的行业行规及虚增的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龙某某带被害人卫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路**公寓**幢**室,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10000元并打了欠条,期限一个月。半月后,陈某某要求卫某某提前还款,不然就要找卫家人的麻烦,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作为利息。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继续让卫某某还款,卫某某无能力还款,后龙某某带卫某某来到合肥市瑶海区***小区被告人刘某某处,借款20000元,扣除5000元手续费,卫某某签订2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15000元,约定每月还款本息2000元,期限一年。后陈某某要求卫某某将15000元转给其还账,在卫某某质疑时,龙某某就说按照陈某某说的做,不然逾期利息更高,后卫某某转账15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将欠条还给卫某某。
3、2018年2月月27日,因被害人卫某某无力偿还刘某某债务,龙某某带卫某某至陈某某处借款10000元,扣除2000元头息,实际到手8000元。之后,陈某某要求卫某某提前还款,并威胁卫某某要打双倍借条即20000元才能离开,卫因害怕打了20000元借条。
3、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卫某某还款,陈某某、龙某某对卫某某说“要么还30000元,要么就签40000元租房协议”,卫某某因害怕就签订了40000元的租房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注明已收到陈某某40000元租金。同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叫卫某某到其办公室并要求其还70000元钱,卫因害怕并同意还款70000元。
4、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龙某某明知陈某某要求卫某某还款70000元,在卫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将卫带至被告人刘某某处做房屋抵押,将卫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幢***室的房子做他项权抵押,与刘某某朋友孟某某签订抵押协议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3000元,刘某某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手续费40000余元,押金53680元,卫某某实际到手155720元,后卫从该款中拿出70000元转账给龙某某,用于向陈某某还款,龙某某得款后转账给陈某某60000元,自己得款10000元。2019年2月,在卫某某正常还款期间,刘某某要求其提前还款250000元,并威胁卫某某“要么卖房子,要么抵押给别的公司”,卫某某无力偿还全部借款。
5、2019年2月,在陈某某的介绍安排下,卫某某将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室的总面积61.33平方的房子以总价42万元(市场价约为60万元)低价卖给严俊,卫某某归还刘某某200000元,因房屋过户需解除房屋抵押,刘某某提出要归还250000元抵押款,卫某某不同意,并以不办就去派出所报案,后刘某某才让孟某某予以办理抵押权解除手续。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房屋过户需要“过桥费”、“过户费”等名义骗取卫某某65000元,龙某某骗取卫某某110000元。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龙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房产抵押证、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4、证人孟某某、严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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