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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曾都区**路**号**号**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9时许,曾都区政府联合治砂专班在**镇**村对非法盗采、囤积的砂石进行查处,当对**村文化广场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进行收缴时,被告人龙某某跑至收缴砂石的铲车车斗前、躺在砂堆上阻拦联合治砂专班收缴其非法盗采、囤积的砂石,联合治砂专班成员公安民警杨某某依法对龙某某进行口头传唤,但龙某某拒不配合,杨某某上前将龙某某从铲车上往下拉进行强制传唤,龙某某一巴掌打在杨某某右手腕上,大声辱骂杨某某并用手抓住杨某某的警服撕扯,将杨某某的脖子勒伤、警服撕扯破,后被其他人员劝阻拉开。龙某某继续躺在砂堆上阻拦执法人员收缴砂石,杨某某拿出手机拍摄取证,龙某某又起身追打,杨某某跑着躲开。万店派出所**彭某某接到联合治砂专班的报警电话后,安排宋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未果,赶到现场增援。彭某某对龙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陈某甲见状指责和妨害民警执法,彭某某对陈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带离过程中,陈某甲撕扯彭某某的警服将彭某某警服上衣扣子扯掉四颗,胸部、肚子抓伤,并抱住彭某某大腿不放,导致现场局势混乱失控。后彭某某向曾都区分局领导汇报,曾都区分局领导指派警力前往现场增援,将涉嫌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的龙某某、陈某甲等六人带回分局接受调查处理。经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涉案照片、彭某某、杨某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万店派出所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苏某甲、刘某甲、某某甲、韩某甲、韩某乙、宋某某、刘某乙、苏某乙、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 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0】9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光盘五张;7.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法职务,并致两名公安民警受伤,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陈某甲取得了彭某某所在的万店派出所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量刑,对陈某甲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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