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暂租住武义县**镇**村民居。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暂租住武义县**镇**村民居。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在其工作的武义县维达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趁四周无人之际,徒手将朱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两块锡锭搬到麻某某的电动车座垫下,下班时骑电动车将两块锡锭运出武义县维达化工有限公司。当日两人将两块锡锭买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款516元两人平分。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块锡锭价值人民币7400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在武义维达公司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赔偿失主朱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 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麻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蕾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租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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