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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阳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房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潜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

上列十一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雇佣被告人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先后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楼、由被告人龙某某提供的白云区**街**号旁边出租屋二楼,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通过“抽水”、放高利贷等方式从中渔利。同年12月7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十一名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费某某、庞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肖某乙、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十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及无线移动电话机1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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