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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江西省永新县**楼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永新县高桥楼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5时44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井冈山**道拿山加油站路段与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1日10时5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肝破裂出血最终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樊某某、刘某某证言;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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