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彝族,居民身份证号5224261971********,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现住景洪市**路**号**期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04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赵某某),沿景洪市**乡道由**镇**村委会**村方向往景亮北路方向行驶。17时39分许,行驶至距景亮北路**米路段时,与对向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受伤,被害人岩某某受伤送医后死亡,两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核查、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3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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