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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0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豫Q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富强路与通达路交叉口南安居新村对面时,因疲劳驾驶造成车辆失控,逆向驶入对向非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龙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性能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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