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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粤AH****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墟南街长岗墟北街南5米倒车时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及脑血管病变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继发急性中枢性功能障碍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及自身病变为共同死因,参与度各为50%。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622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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