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8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粵AFG***),于2019年09月15日06时53分许,当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处324国道上行921公里903米,遇交通信号灯红灯,而闯红灯通过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调查: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陈述;
3.证人萧某新、梁某权、谭某明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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