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安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赣******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江西安远板石出发上高速公路驶往福建晋江。次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至漳州北连接线(下行)16公里200米路段时,因骑、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导致车辆右侧刮碰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闽******号轻型普通货车,致使站在闽******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车身处的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经福建省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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