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1〕12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涪陵区**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150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陈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等5人,从涪陵区龙桥北拱场出发向北拱4组行驶,行驶至涪陵区龙桥桥桂路与兴涪路口连接路(灰坝口)路段弯道处,车辆失控发生侧翻,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送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1月14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涪陵李世瑜中医医院抓获被告人龙某某。经依法提取静脉血检测,案发时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4mg/100ml.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龙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7万元赔偿款。
2020年12月4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胸主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2020年12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赔偿协议等书证;
2.事故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
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579号、涪陵公鉴(病解)[2020]55号鉴定书、涪陵公鉴(乙醇)[2020]165-1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长秀
2021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涪陵区**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50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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