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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渝CN****号小型面包车沿璧铜路从金三角往安川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璧铜路安川桥东桥头路段时,与在马路上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月22 日,王某某从璧山区人民医院出院到璧山区**镇**敬老院。2019年2月1日,**敬老院工作人员凯某某发现王某某死亡。2019年9月3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并发肺部感染等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龙某某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证等书证

2.曹某某、汪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检验报告、病理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610****;

2.量刑建议书5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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