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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7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时55分,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湘******的小型客车沿长沙县黄兴镇秋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环通物流园附近掉头时,遇石某发在该路段行走,因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致使其车辆左前方与石某发相撞,导致石某发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龙某某拨打120和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同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4日,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款外,龙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70000元,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艳姣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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