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粤K**号小轿车从高州往信宜方向行驶,当途经G207线高州市大井一中路口路段时超速行驶,碰撞到从大井圩路口驶出借道横过道路的无证驾驶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某及其背上的小孩李某甲、摩托车上的乘客李某乙受伤,后杨某某、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李某甲、李某乙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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