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A****号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沿天山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山北路万兴魅力城小区路段时,与在该地段由东至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伤者张某某于2019年11月0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9日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据送检材料及尸检分析,张某某其死因符合“严重颅脑外伤(颅内出血、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并脑疝所致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有因果关系。2019年11月02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一)川FA****号客运三轮车车辆信息与委托鉴定车辆一致,为同一辆车;(二)川FA****号客运三轮车所检项目中,车身项目加装电机和前挡(雨棚),事发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2019年11月29日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31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结论。
2019年10月25日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勤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9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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