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15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7********,小学文化,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桂A****N号小货车途经南宁市西乡塘区324国道王宫桥往西方向500米处时,与被害人何某甲驾驶的南宁9****1号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何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抓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表、谅解书、警情详情打印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血样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锋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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