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防城港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P****6的小轿车沿防城港市防城区环岛东路由白浪滩往港口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防城港市月亮湾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龙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到案后,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7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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