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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襄阳**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鄂F*****重型自卸货车沿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沿春园西路同向行驶的梁某某(男,殁年20岁)驾驶的无证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侯某某(女,殁年16岁)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侯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接警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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