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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行车制动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无号牌的红色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锦华路汇兴市场牌坊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正在通过马路的黄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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