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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0时25分许,龙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会泽县者海镇沿长蒙线驶往马武村,驶至长蒙线K16+300M处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骑自行车的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刑附民诉状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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