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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8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路**小区**院**。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家中拨打制作假证的电话并加对方微信后,通过微信将办证要求提供给对方,并给对方微信转账3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龙某某收到对方邮递来的一张姓名为“韩某某”的假居民身份证。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龙某某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出售一辆报废的事故车,在交谈的过程中买家李某某发现被告人龙某某使用假身份证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件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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