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53********,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9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注册登记一家名为“长沙市岳麓区中标书社技术标准站”的书店,书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图书、报刊零售。被告人龙某某通过该书店主要销售各类型标准图书,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该店于2016年3月14日取得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该店未取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许可。
被告人龙某某在经营该书店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委托他人盗印各类型标准图书连同各类型正版标准图书对外销售。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共计销售各类擅自委托他人盗印且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标准图书344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948元。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2016年6至9月,被告人龙某某分两次销售给长沙县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各类标准图书108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24.2元。经鉴定,上述所销售标准图书中有78册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919元。
2、2015年6至9月,被告人龙某某分四次销售给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各类标准图书63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上述所销售标准图书中有17册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67元。
3、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龙某某销售给湖南**有限公司各类标准图书427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146元。经鉴定,上述所销售标准图书中有241册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351元。
4、2017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龙某某销售给湖南**设备有限公司各类标准图书8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4元。经鉴定,上述所销售标准图书中有6册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6元。
5、2016年左右,被告人龙某某销售给长沙市**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标准图书2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元。经鉴定,上述所销售标准图书中2册全部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
2017年6月16日,长沙市岳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立案调查。该局在调查过程中,从被告人龙某某经营的书店“长沙市岳麓区中标书社技术标准站”发现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各类标准图书共103105册,该局对上述标准图书及在该场所发现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近两年银行流水单26张、物流单据19份,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各类标准图书中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有40776册,定价727587元。另在行政机关查扣的正版标准图书中,发现有部分图书封底的定价部分被打印有价格的白色纸条遮挡,另封底“敬告读者,本书封底贴有防伪标签,刮开涂层可查询真伪”等部分亦被白色纸条遮挡。
因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于2017年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并将上述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标准图书40776册及查扣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近两年银行流水单26张、物流单据19份同时移送公安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15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龙某某应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应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龙某某的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中标书社技术标准站”书店及销售下线处查扣的经鉴定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2.书证:长沙市岳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件移送函、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案件审批表、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案件移送的相关材料(含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告知书、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出版物鉴定书及清单、集体讨论笔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中通快递快递单,各销售下线从被告人龙某某处购买保准图书的付款凭证、订书清单、采购目录等,涉案各标准图书出版社享有各标准图书专有出版权的相关合同、协议、声明、公告等,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记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等11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对从被告人龙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中标书社技术标准站”书店及销售下线处查扣的标准图书是否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的鉴定意见共45份;6.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龙某某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龙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中标书社技术标准站”书店及销售下线处查扣的经鉴定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及其分类的统计表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伟佳
检察官:谢丽梅
检察官助理:周瑾
2020年7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4张
3.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某某等人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中标书社技术标准站”书店及销售下线处查扣的经鉴定为擅自盗印的非法出版物等标准图书(随案移送的除外)现由长沙市岳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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