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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曹某某,冒充湖南省军区军官身份与被害人曹某某交往,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龙波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等地和被害人曹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龙某某以做肾结石手术、升职请战友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人民币11799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湖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纠察队扭送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龙某某处扣押了肩章一副、士兵证一个、资历章二包、军官迷彩服军种符号一个、军官常服军种符号一个、迷彩帽二个、大檐帽一个、作战靴一双、体能服一件、迷彩服一件、军官常服一件、OPPO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军官常服军种符号、肩章等;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系坦白,系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叶芝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8月20日

附:

1_.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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