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街**组**街**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刀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姚安县栋川镇***饭店驶往***大道***KTV附近路段,20时许,行至思源小学路段时,与驾驶车辆的李某某在路边发生纠纷,后李某某报警,姚安县公安局栋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警情过程中,发现龙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人车合一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龙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姚安县栋**镇**街**组**街**号,联系电话:1357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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