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鸡街小箐超限点时,被宣威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后经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66.72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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