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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1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4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5“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柳钢北门门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将被告人龙某某带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将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遂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龙某某联系电话:151****2703;保证人覃某某,联系电话:198****0889)。

2.本案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2张随文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龙志华,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101201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安塘村古都屯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志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4时20分许,被告人龙志华饮酒后驾驶桂B88A35“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柳钢北门门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将被告人龙志华带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将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龙志华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志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遂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志华案发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志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艳

2020年7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龙志华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龙志华联系电话:15177262703;保证人覃加英,联系电话:19899250889)。

2.本案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2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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