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8********,土家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其朋友田某某等四人在保靖县**镇**街吃宵夜,龙某某等人先后喝了白酒和啤酒,11月28日零时许,先行离开的田某某酒后在县卫生局院内与他人发生冲突,打电话要龙某某前去帮忙,龙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步行街出发,经南门桥到县卫生局院内,被正在处警的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2019年12月4日,保靖县公安局将龙某某传唤到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龙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1月18日在保靖县公安局和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龙某某驾驶的无牌证两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美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保靖县迁陵镇县人大旧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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