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冈市春光路与S219线交叉路口时,与其前方姜某某驾驶的湘E7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0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