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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单元**。2019年9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龙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其家中饮完酒后,于当日23时许驾驶湘******号小轿车从雨湖区**街道百合御都小区出发,行驶至瑞恩国际幼儿园门口时,与驾驶湘******号小轿车的唐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驾车追赶唐某某。在雨湖区**街道杉山社区邮政银行路段时,被告人龙某某用车将唐某某的小车逼停,与李某某一起对唐某某进行殴打。后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洪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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