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务工人员,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3月26日、6月3日,两次因酒驾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赣CT****号二轮摩托车,在高安市**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大道**路段时,被高安市交警大队**中队民警查获,经对龙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龙某某被带至高安市**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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